中山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发表时间:2015-01-09

中山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山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ZhongSh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ZSEC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中山市社会各界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电子商务行业、非盈利的社会团体组织。是经中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和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各类单位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山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中山市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中山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

  第六条 中山市电子商务协会设在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村富湾工业区(石岐区美居产业园)C1556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就发展电子商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有关部门及会员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咨询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五)积极推动、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六)帮助大学生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创业,为高等院校培育孵化人才,为企业提供有技能的人才;

(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广网上创业;

(八)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受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组织、编辑和出版会刊等资料;

(十)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政府或其他机构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二)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本协会只设单位会员,没有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须为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合法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中山市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监督权;

(四)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及执行: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 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 会员应在每年5月前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不按期缴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会员大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公示。被除名会员如对会员大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由会员大会审理并做出答复。

 

第四章    组罢免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需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壹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本会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日常收入和支出;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提请理事会决定;

(三) 协调协会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表;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30天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321日总结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山市电子商务协会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