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3日
公告解读
9710清单
①订单的订单类型为B,电商平台代码(对于境外平台等无法提供情况)可填写“无”,电商平台名称按实际填写。
②要求货值5千元人民币及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情况。
③清单的贸易方式为9710,申报地海关为试点关区,可选
6位简化申报。
④其他单证和流程,参照9610出口。
9810清单
①订单的订单类型为W,电商平台代码填写“无”,电商平台名称填写海外仓名称,备注填写海外仓地址。
②要求货值5千元人民币及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情况。
③清单的贸易方式为9810,申报地海关为试点关区,可选
6位简化申报。
④清单的收发货人(电商企业)或生产销售单位,提前在
海关完成申报关区+海外仓业务备案。
⑤其他单证和流程,参照9610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