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 我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市市场监管局举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义务培训会议发表时间:2022-11-15 | 点击数:514

为提高电子商务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促进网络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11月7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与义务培训班,重点讲解《电子商务法》及网络交易的有关规定。我协会组织部分会员企业参加了本次培训活动。



培训会上,网监科科长王莹女士为电子商务企业及平台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从出台的历史背景、立法进程、法律条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产生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都适用本法,对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与会企业纷纷表示,充分感知到国家对于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积极推进作用。



本次会议使得企业更进一步了解国家促进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基调,明晰电子商务行业与实体经济在法律层面的关系,对今后的电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知识链接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分为一般规定和针对平台经营者的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



  1. 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 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3. 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4. 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5. 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6. 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7. 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8. 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9. 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10. 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支付商品或者服务。
  11. 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12.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3. 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14. 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15.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应当提供。
  16.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特殊规定



  1. 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2. 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 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5. 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
  6. 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7. 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8. 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9.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10. 平台经营者应当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11.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素材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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