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 关于印发《2020年中山市商务局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发表时间:2020-07-01 | 点击数:3075

为推动中山电子商务跨越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提升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中山市商务局现将《2020年中山市商务局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格式、时间进行网上申报,并完成网上申报初审工作。同时网上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也必须在截止申报前提交至中山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一、支持对象

在中山市依法商事登记注册成立,按商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电子商务统计数据,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申报指南要求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企业,以及以9610、1210、1239等海关监管代码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实现产销分离,对制造企业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且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首次申报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缴纳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费达到20万元,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按其缴纳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费的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的扶持。首次申报年度上述两项可累计。

(二)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通过平台销售实体商品达到1亿元,交易宗数达到50000单,平台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给予10万元扶持。300万元以上每增多20万元,增加1万元扶持,每家企业累计年扶持上限50万元。

(三)支持制造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按其缴纳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年服务费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的扶持。

(四)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发展,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园区超过一年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20家以上,其中含经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5家以上,集聚园区运营企业举办与电子商务相关活动产生的场地租金费、宣传推广费,按50%给予每个活动项目最高5万元的扶持,每个集聚园区年度最多可申请4个项目。入驻集聚园区超过半年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按1家2万元的标准奖励集聚园区运营企业。每家运营企业累计年扶持上限50万元。

此外,入驻集聚园区超过半年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年租金的20%给予每家入驻企业最高5万元的扶持。

(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通过9610、1210、1239等海关监管代码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给予3万元的扶持;1000万元以上每增多200万元,增加1万元扶持。每家企业累计年扶持上限50万元。


三、支持期间

2020年申报的计算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和递交纸质资料。

申请对象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在线申报(网站:http://fczj.zs.gov.cn/,咨询电话:15107605576),申报流程:1、注册(详见附件1,P5);2、申报“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下的子项目;3、申报企业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于7月21日前送到所属镇区商务主管部门(镇区联系人见附件2)。

(二)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各镇区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在线初审,将初审结果汇总编制汇总表(见附件8)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7月28日前报中山市商务局电商科。

请企业按时一次性提交完整、清晰的申请资料,逾期、资料不齐或资料模糊均视为不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 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实现产销分离申报资料。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加盖申报主体和申报主体投资方公章。如投资方含非企业,请作文字说明(见附件3)。

2、法人签字的承诺书(见附件4)。

3、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条件有关数据、经营情况(电子商务的投入和销售情况等)、主要特点和申请支持项目的资金金额等内容,加盖申报主体公章(见附件7)。

4、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申报主体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19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2019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若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另提供文字差异说明,并提供收入申报佐证。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税务资料获取方法详见附件《税务资料在线指引》(见附件9)。

6、申报主体与中山市登记注册的制造企业符合属于同一投资者,且同一投资者股权占比超过50%以上。提供2019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的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企业股东架构材料。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申报主体2019年年度支付国内主要电商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00亿元的国内电商平台)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如票据量大,需提交明细汇总表,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二)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申报资料。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加盖申报主体公章(见附件3)。

2、法人签字的承诺书(见附件4)。

3、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条件有关数据、经营情况(电商平台的投入运营情况等)、主要特点和申请支持项目的资金金额等内容,加盖申报主体公章。(见附件7)。

4、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电商平台的ICP备案登记复印件及网上截图、增值电商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网上截图。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申报主体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19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2019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若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另提供文字差异说明,并提供收入申报佐证。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税务资料获取方法详见附件《税务资料在线指引》(见附件9)。

6、申报主体2019年年度度线上电商平台后台数据,并附上具体文字证明,说明销售总金额、总单数对应的营业收入。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1、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三)制造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申报资料。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加盖申报主体公章(见附件3)。

2、法人签字的承诺书(见附件4)。

3、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条件有关数据、经营情况(电子商务的投入和销售情况等)、主要特点和申请支持项目的资金金额等内容,加盖申报主体公章。(见附件7)。

4、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申报主体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19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2019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若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另提供文字差异说明,并提供收入申报佐证。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税务资料获取方法详见附件《税务资料在线指引》(见附件9)。

6、申报主体年度支付国内主要电商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00亿元的国内电商平台)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如票据量大,需提交明细汇总表,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申报主体年度国内主要电商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00亿元的国内电商平台)销售额后台截图及对应汇总表。

8、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四)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申报资料。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加盖申报主体公章(见附件3)。

2、法人签字的承诺书(见附件4)。

3、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条件有关数据、经营情况(集聚区情况介绍包含投入和入住电商企业等)、主要特点和申请支持项目的资金金额等内容,加盖申报主体公章(见附件7)。

4、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申报主体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19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2019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若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另提供文字差异说明,并提供收入申报佐证。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税务资料获取方法详见附件《税务资料在线指引》(见附件9)。

6、申报主体如自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的物业产权,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材料和文字说明;申报主体如租赁第三方物业运营电子商务集聚园区,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且租赁期大于2021年12月。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申报主体与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内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且租赁期大于2020年12月,并提供2019年年度的租赁发票复印件并填写《电子商务聚集园区电商企业汇总表》(见附件5)。根据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8、2019年年度入驻集聚园区超过半年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申报主体可申请奖励,需提供对应电子商务相关企业2019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财务资料(材料按照第五点要求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复印件。

9、申报主体2019年为集聚园区举办与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文字、图片说明和对应产生的场地租金费、宣传推广费的发票复印件。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0、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申报资料。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加盖申报主体公章(见附件3)。

2、法人签字的承诺书。(见附件4)。

3、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条件有关数据、经营情况(进出口额及进出口商品等)、主要特点和申请支持项目的资金金额等内容,加盖申报主体公章(见附件7)。

4、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申报主体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19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2019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若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另提供文字差异说明,并提供收入申报佐证。税务资料获取方法详见附件《税务资料在线指引》。本项资料加盖申报主体公章(见附件9)。

6、申报主体开展9610、1210、1239等海关监管代码方式跨境电商业务的年度进出口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出具的跨境电商年度进口额证明,或申报主体跨境电商进出口海关报关单汇总表和月度明细表(见附件6)及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材料。本项资料的海关证明或汇总表、月度明细表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7、如企业属关联企业,则企业申请报告中加入关联企业进出口情况的相关介绍,并在报告中明确以其中一家公司为资金申报和收款主体,资金申请表中也以这家公司为申报主体。所有资料同时加盖关联企业公章。

8、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附件1: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_专项资金申请用户操作手册.pdf

附件2:中山市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方式.doc

附件3: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xls

附件4:承诺书.docx

附件5:电子商务聚集园区电商企业汇总表.xlsx

附件6: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报关单汇总表及明细.xls

附件7:企业申请报告.docx

附件8:《税务资料在线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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